招投投标活动应接受哪些监督?
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规定了招标投标活动须依法接受监督的原则。
1.《招标投标法》
第七条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
2.《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监督形式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分为服务、管理和监督三个层面。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行政监督的主要方式有:
1、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的审批与核准,包括对应当公开招标项目符合邀请招标形式的审批。《招标投标法》第九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条。
2、自行招标备案。《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
3、评标监督。《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款。
4、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七条。
5、受理投诉举报。《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五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
6、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
7、监督检查。按照《招标投标法》第七条、《招投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及有关配套规定,各级政府行政机关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行政监督时,可以采用专项检查、重点抽查、调查等方式,有权调取和查阅有关文件、调查和核实招标投标活动是否存在违法行为。
8、项目稽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九条。
9、实施处罚。《招标投标法》第五章、《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章。